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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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拿合格證來投保 保險公司過失締約擔責賠償
錯拿合格證來投保 保險公司過失締約擔責賠償
錯拿他人的車輛合格證去投保,保險公司發現后卻將錯就錯,擅自在保單上作出批改。近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以某保險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判處其賠償原告吳某經濟損失9.8萬余元。
2012年10月11日,吳某在某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白色),經該汽車公司車輛銷售員推薦,吳某選擇在吉安平安財保公司投保時,卻發現因該汽車公司業務員錯拿合格證該車已被前一二十分鐘購買同款車型(黑色)的張某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并支付了1.1萬余元保險費。發現投錯保險的張某當即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退保,而被告某保險公司卻拖著不辦理,并于次日在未經吳某和投保人張某的申請下擅自作批改手續,批單上載明:“投保人名稱由張某更改為吳某,批改自2012年10月13日00時00分起生效。”
見被告不為張某辦理,吳某離開汽車公司駕車回永新,在路上與龍某開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龍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永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與死者龍某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當日,吳某及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告知了事故情況,而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由拒絕定損,并拒絕派員進行現場勘驗,拒絕賠償損失。于是,原告吳某向永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投錯保險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要求退保,而某保險公司發現后仍不退保,且在未經原告吳某和張某的申請下擅自作批改,載明“批改自2012年10月13日00時00分起生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屬于締約過失行為,應當對已投保人吳某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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