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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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三日被人趕出,法院判決支持賠償
租賃三日被人趕出,法院判決支持賠償
付過錢,簽好合同的劉某,房子剛租賃才三日,正準備開張好好做生意時就被人趕出來了。劉某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等回過神后,他立即找到出租人陳某要求賠償自己房屋轉讓費、租金、押金等5萬多元損失。近日,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支持賠償。
趙某租用了李某所有位于句容市華陽鎮的門面房,租期至2011年12月止。2010年6月,趙某將其中一間房屋轉租給陳某,雙方簽訂了租房協議書。陳某租用該房屋后經營食品店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陳某又將該房屋轉租給劉某經營使用,租期自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止。由劉某一次性付給陳某五萬余元。該協議簽訂后,陳某將該房屋于2010年9月交付給劉某使用。2010年9月底,趙某等人與出租人李某解除租賃合同,并且將所有的房屋包括劉某承租的意見出租給游某使用。2010年10月3日,游某書面通知劉某,要求劉某搬出承租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即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陳某應將房屋讓劉某經營到2010年12月底,但劉某僅使用三日就被迫搬出,現因該訟涉房屋已由他人承租使用,原租賃合同已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依法支持劉某要求陳某返還轉讓費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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