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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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證件辦理貸款 出借人被判償還本息
借用他人證件辦理貸款 出借人被判償還本息
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隨之衍生的一系列經濟案件不斷增多。其中借用他人證件去銀行辦理貸款,到期不還往往引起糾紛。近日,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判決出借人被告李佳一次性歸還原告彭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約定承擔利息。
庭審查明,2011年11月2日,被告李佳向原告彭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人民幣100000元,雙方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0.551‰。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索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庭審中被告辯稱,我的身份證被趙慶樺借去在信用社借款,并被趙慶樺叫去在信用社簽的字,營業執照也不是我的,錢由趙慶樺拿走,我無力及義務歸還該筆借款本息。被告就其辯稱提供了證人趙慶樺的聲明及證人證言,趙慶樺當庭證稱,2010年我借李佳的身份證戶口本并告之以其名義到信用社借款,我給其辦理了個體戶營業執照,李佳在信用社借款合同上簽字,借款由我所用,借款利息我已歸還,2011年續貸時李佳也到信用社簽了字。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佳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李佳辯稱此借款系趙慶樺所借應由其承擔,因借款為誰所用系被告李佳與趙慶樺之間的另一法律關系。原告在辦理借貸手續時確有不完善之處,但借款合同及借據上被告確認系其本人簽名,原告也完成了借款的交付義務,原、被告間的借款關系成立,故原告訴請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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