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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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對賣淫、嫖娼的,如何給予治安處罰?
對賣淫、嫖娼的,如何給予治安處罰? 根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嚴禁賣淫嫖*的決定》的規定,賣淫、嫖*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對賣淫、嫖*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因賣淫、嫖*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根據《賣淫嫖*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國務院令第127號)的規定,對賣淫、嫖*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
(四)被拐騙、強迫賣淫的。
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給予表揚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準。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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