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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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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因擔心被調查而“襲警” 獲刑六個月
警官在調查取證時拍到了藍某,無任何前科的藍某因擔心入鏡后被調查,強行搶奪警官的手機并抓傷警官。近日,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藍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近年來,盜竊摩托車、電動車犯罪案件頻發,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公安民警為此加大了對盜竊犯罪的打擊力度。2016年11月的一天凌晨3時許,王警官接到群眾的反映,帶領輔警小趙在賓陽縣某酒店旁的街道進行走訪,調查轄區內摩托車、電動車被盜情況。為了進行取證,王警官采取手機拍攝的方式對周邊情況進行視頻記錄,此時站在街邊的藍某進入了王警官的拍攝視野。王警官發現藍某帶著口罩,遂對其表明警察身份并要求其配合調查。藍某在得知王警官的身份情況后,便躲進街道旁內的一家店鋪內將店門關上。隨后,藍某又從其藏身的店鋪內迅速沖出,趁人不備上前搶奪王警官的手機并用手擊打王警官。因事發突然,王警官躲閃不及被藍某抓傷右手。經醫院診斷,王警官右手軟組織挫傷。
公安機關對藍某立案偵查后將案件移送賓陽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賓陽縣檢察院以藍某涉嫌犯妨害公務罪向賓陽縣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賓陽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藍某并非盜竊摩托車、電動車的嫌疑人,其本案案發前也無任何前科,是標準的“良民”。其之所以襲擊王警官,是因為擔心自己偶然中被王警官拍攝的走訪視頻錄入后,可能會遭到公安機關的事后調查。于是基于這種無中生有的“擔心”,其不僅強行搶奪王警官的手機并抓傷王警官,在王警官表明警察身份后仍不收手,最終被抓獲。
法庭在綜合認證全案證據的基礎上認為,雖然我國目前并無“襲警罪”的罪名,但被告人藍某系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藍某在王警官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后仍然搶奪王警官的手機且擊打王警官,最終導致王警官致其受傷,系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依法應從重處罰。法庭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藍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該案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藍某已被送監執行刑罰,其因無中生有的“擔心”而最終付出了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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