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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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未獲財物后脅迫受害人事后給錢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等5人系當地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預謀從當地一建筑開發商吳某處搞點錢。某日,李某等人尾隨吳某,在一偏僻的角落將吳某控制住,并對吳某進行了毆打,造成輕傷甲級傷害。李某等人搜遍吳某全身,發現其身上未帶分文。但并不甘心,威脅吳某如不在第二天向其指定的賬戶打入5萬元便做掉他。吳某由于懼怕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威脅,答應第二天給李某等人打錢,李某等人遂將吳某放走。第二天,吳某便將5萬元打入李某等人指定的賬戶。后公安機關將李某等人抓獲。
【分歧】
對于李某等人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系搶劫行為的后續,不另行構成敲詐勒索罪。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等人構成搶劫罪(未遂)和敲詐勒索罪,應該數罪并罰。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等人構成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應該實行數罪并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第一階段的行為中,李某等人以非法劫取錢財為目的,對吳某當場使用暴力,該行為構成搶劫。在此時,盡管李某等人沒有取得錢財,但該搶劫行為并非未遂。搶劫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的,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只要具備劫取財物或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本案中,李某等人第一階段的搶劫行為雖未獲取財物,但是造成了吳某輕傷以上損害,構成搶劫罪既遂。
在第二階段的行為中,李某等人在搶劫未獲財物的情況下,轉而威脅吳某如不在第二天打錢就做掉吳某。李某等人以非法獲取錢財為目的,對吳某進行人身威脅,促使吳某由于心里恐懼,將財物于次日打入李某等人指定的賬戶,非法獲得5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個行為當中,李某等人見搶劫未成轉而進行敲詐勒索是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轉化。犯意轉化發生在一個獨立犯罪行為未終了時,更改犯罪目的,對于犯意轉化而言的犯罪行為,一般只定一個罪;對于另起犯意,一般定數罪。在本案中,第一階段的搶劫行為已終了,之后而另行敲詐勒索,系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轉化。所以本案應定數罪。
綜上分析,李某等人的行為應分別定搶劫罪(既遂)和敲詐勒索罪(既遂),且應實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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