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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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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布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據悉,該《解釋》出臺前,“兩高”已進行為期兩年多的深入調研,且廣泛征求了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
對于《解釋》出臺的制定背景,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為嚴厲打擊制售假藥、劣藥的違法犯罪行為,“兩高”立足刑法有關藥品安全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改,結合近年來司法實踐情況,聯合制定了該《解釋》。
韓耀元表示,制定該《解釋》主要考慮,一方面生產、銷售假藥犯罪,需進一步完善定罪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修改為行為犯,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入罪門檻,并增加規定“有其他嚴重情節”和“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刑罰適用條件。2009年5月13日,“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因法律修改不再適用,亟需制定新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標準。
另一方面,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至2014年9月,各地司法機關辦理了大量的生產、銷售假藥案件。司法機關對危害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
韓耀元說,司法機關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也發現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許多制售假藥犯罪活動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藥品輔料問題嚴重,直接影響到藥品質量安全;藥品流通領域,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為較為突出等。這些新情況給藥品安全監管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兩高”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對解釋稿進行修改、完善,并分別經過審委會和檢委會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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