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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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證據的最佳證據規則
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后需要對取得的證據材料進行認證,以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認定待證事實的證據。但是,行政機關通過調查取證獲得材料雖然都具有“三性”,但它們之間可能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此時應當如何確定哪些證據可用呢?最佳證據規則,就是解決這一問題的規則。所謂最佳證據規則,是指就數個證明同一事實并都具有證明力,不同證據證明了相反的事實主張的情況下,有關各個證據證明力的大小所作出的認定規則的規定。其實質內涵是某一特定的有關案件的事實,只能采取能夠尋找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說服力的有關最佳證據方式予以證明。目前,法律、法規對最佳證據規則無明確的規定,但最高院在行政證據規定中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參考適用。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明的效力,可按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1、國家機關以及其他部門以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證據。
2、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它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書證的原件、物件的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4、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它部門的鑒定結論。
5、 司法機關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它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為辦案機關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它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6、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優于傳來證據。
7、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力的證言。
8、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在行政程序中,可理解為在聽證程序中,親自參加聽證人員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優于未親自參加聽證人員作證的證人證言。因為在聽證過程中,證人的證言要經過質證的,其可信度更高。
9、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的證明力效力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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