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車輛掛靠中的勞動事實關系進行認定與處理
申 請 人:高某
被申請人:彩云搬家公司
一、基本案情:
高某稱于2007年4月到彩云搬家公司任駕駛員兼搬運工,月薪2000元,工作非常辛苦,經常早出晚歸。2008年6月26日早7點半左右公司分部梅經理派我出車到潘家園,從潘家園搬到天壇,又從光華路財富中心搬家到京臺路京太大廈,最后搬家到東四環茲云寺橋西北角卸完貨后行使到四元橋時與停在主路的汽車發生追尾受傷,后撥打“999”送到急救中心治療,經確診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跟骨開放粉碎性骨折、左外踝骨折等。但在申報工傷過程中,單位不認可與我是勞動關系,請求確認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27日與彩云搬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彩云搬家公司辯稱:高某系個人所雇,我公司與梅經理本人簽訂了加盟協議,協議約定梅個人招用的員工發生一切經濟糾紛及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公司與高某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梅某個人購買大型運輸車輛后,于2007年5月雇傭高某為司機兼搬運工,口頭約定工資2000元/月。2008年1月1日彩云搬家公司與梅某簽訂了一年期的《車輛加盟協議書》,其中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約定,加盟方(梅)將自有解放箱貨汽車一輛加入彩云搬家公司,其車輛所有權屬加盟方。加盟期間,彩云搬家公司向加盟方收取加盟費200元/月,其間因該車輛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以及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加盟方承擔。此后高某繼續從事司機工作,梅某在網上以彩云搬家公司作宣傳廣告,同時以該公司名義承攬搬家業務。2008年6月26日晚11時40分高某在四元橋西因交通事故受傷,經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確診為“左大腿膝蓋骨骨折”,并于當日住進該中心治療,2008年10月2日出院,支付住院費、醫藥費共9萬多元。2009年6月26日高某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鑒定,雙方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彩云搬家公司認為高某系梅個人招用并管理及發放工資,與本公司的關系僅是車輛掛靠關系,不等于勞動關系。
二、仲裁結果:
確認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26日高某與彩云搬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評析意見:
機動車掛靠或加盟運營是彩云搬家公司存在的經營方式,一般是指由個人出資購買運輸車輛,將車輛掛靠或加盟在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并以該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對于車輛掛靠營運中勞動關系的認定一般有兩種情況需把握:
一是:個人購買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對外運營,車輛所有人又將車輛承包或租賃他人任司機,司機與被掛靠單位之間明確不構成勞動關系。
二是:個人購買車輛直接雇傭司機后,將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對外運營,司機與被掛靠單位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是本案爭議焦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7號],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
在彩云搬家公司與高某的勞動爭議一案中,由于2008年1月前,梅某與彩云搬家公司未簽訂《車輛加盟協議書》,應認定高某系梅某個人招用,此后,高某與彩云搬家公司構成勞動關系。理由如下:
第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雖然高某為車輛所有人梅某聘用,但梅某將車輛加盟彩云搬家公司后,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攬運營業務,高某從事的運輸工作當屬彩云搬家公司業務組成部分,高某在工作中,當受用人單位彩云搬家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制約,間接從事用人單位安排有報酬的勞動。高某與彩云搬家公司之間具有一定的從屬性。而車輛所有人梅某不屬于合法的用工主體,其招用的司機高某與彩云搬家公司形成了勞動關系,用工主體責任應當由彩云搬家公司承擔。
第二,根據我國《道路運輸條例》和《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從事運輸經營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取得運輸經營許可。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具有運輸資質企業允許掛靠人或加盟方以自己的名義運營,其目的一是為減少成本,以最小的投入獲得較多的車輛;二是為減輕責任,正如本案中梅某與彩云搬家公司在協議中的約定,“其間因該車輛引起的一切經濟糾紛以及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加盟方承擔。”對于掛靠單位,此種經營方式即解決了車輛的來源和一定數量,也將運營的風險通過協議的方式轉嫁他方。但其實質是轉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行為,屬于對運輸許可的借用或租用,屬于非法經營,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三、本案中,涉及梅某、彩云搬家公司及勞動者高某三方,雖彩云搬家公司與梅某二者之間簽訂了協議,但不對第三方即高某產生約束力,其彩云搬家公司非法經營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更不能因此侵害第三方高某的合法權益。同時,彩云搬家公司也不能因該協議,規避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因此在高某發生工傷后,彩云搬家公司需承擔申報義務,如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還需承擔支付相關工傷待遇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