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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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企業搬遷提出辭職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去年一季度一家在市區的設備器件制造廠因市政建設的需要,廠房要搬遷,企業為了維持正常生產,不影響職工的經濟收入,保證全廠職工能正常地就業,想方設法在本市五角場地區買了一塊地皮,重新建造了廠房。
今年年初整個廠房搬遷到五角場地區,為了解決職工上下班的問題,企業出資借了大客車專門用于班車接送職工上下班,解決職工后顧之憂。職工小徐認為廠房搬遷到五角場,每天上下班實在太遠,不想到這么遠的地方去上班,于是就向企業提出由于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且要求企業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企業和工會組織多次找小徐談心,交換思想,小徐認為與企業協商沒有達到其要求。
于是,小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經過審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時小徐認為,由于企業廠房搬遷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在企業,現在要求與企業結束勞動關系,同時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希望仲裁委員會支持本人的仲裁請求。
企業在答辯時認為,企業因市政動遷搬遷到五角場地區,企業為了保證正常的生產,專門派班車接送職工上下班,客觀情況是發生了變化,但是沒有到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的地步,合同是可以履行的,我們也希望小徐繼續履行合同,現在是其不愿意履行合同。所以,小徐要求企業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依據的,希望仲裁部門不要支持他的請求。
勞動仲裁
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審理后認為,企業因市政動遷搬遷到五角場地區,但企業想方設法保證職工正常的上下班,專門出資借了大客車每天接送職工上下班,事實上原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并未造成原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F在小徐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履行原合同為由提出與企業解除合同,要求企業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對小徐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職工以企業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為由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應該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像這種情況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而本案的企業因市政動遷搬遷到五角場地區,客觀情況是有所變化,但是,企業已經想方設法專門出資借了大客車每天接送職工,保證職工每天能正常上下班,并未到原合同無法履行的地步。再說企業與企業的工會也反復做其思想工作,要求他留下來繼續履行合同,有困難提出來可以商量解決,但沒有收到實效。所以,最后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小徐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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