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聯系我們
- 律師:林長宇
- 手機: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郵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江場三路181號盈科大廈
停工、停產,工資不能停!
案情回放
小張等幾十名員工這幾天茶不思飯不香,聚在一起談論著廠里的事情。你一言我一語唧唧喳喳也說不出個子丑寅卯。小張說我經常看勞動保障報,上面時常有一些案例刊登,都是通過仲裁委解決勞動爭議的,不妨我們也去申請仲裁吧,由法律給我們一個公斷。
小張的提議得到大家的贊同,于是他們推派小張為代表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訴書,要求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企業停工期間的工資。
原來小張所工作的企業一個生產部門內部需擴張,要進行重新整合。2006年3月,企業向生產部全體員工發出公告:“由于企業內部擴張,重新整合,整合期間生產部將停工三個月,生產部員工全體放假。此期間工資按失業救濟金標準432元/月支付,恢復生產后按原待遇發放工資。”此公告一經發布即引起生產部員工的不滿,他們認為公司停產主要原因在公司,故應該按照原工資待遇發放員工工資,但企業不同意員工的請求,接下來就是后來發生的事情。
庭審答辯
庭審中,小張作為生產部員工代表提出,企業停產的原因是公司業務擴展需要重新整合,因此主要責任在公司。公司應該按照本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規定按原工資標準發放員工工資。
企業則認為,由于公司在整合期間不再生產,因此員工不提供勞動而安排放假,此期間就不應該按正常生產時的工資標準發放,因此對生產部員工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勞動仲裁
仲裁委在庭審中查明,該企業生產部確實由于生產需要擴展,停工整合并按失業救濟金標準發放停工期間的員工工資。但是有關法律對企業停工、停產如何發放員工工資是有明文規定的。
經過仲裁委對企業做了有關法律的宣傳,使企業明白了在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不是隨意定的,國家有規定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操作。企業表示將加強對勞動法律的學習和了解掌握,并表示立即調整對生產部員工工資發放的標準。隨即仲裁委制作了調解書,一件涉及幾十名員工的爭議案在仲裁委的調解下和諧地解決了。
案件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當企業因故需要停工、停產時,應以什么標準發放員工的工資?滬勞保綜發(2003)2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小張所在的生產部因故停工停產,致使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獲得正常的工資報酬,其責任不在勞動者。據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小張所在的單位根據規定第一個月按員工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后兩個月按690元/月支付工資。企業與員工對此都表示滿意。調解解決勞動爭議案件,是仲裁委員會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對和諧勞動關系、穩定社會起著重要的作用。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