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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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資糾紛的概念
《公司法》并未明確區分實質減資與形式減資,對公司的減資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按照規定,公司減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1)股東(大)會作比減資決議,并相應地對章程進行修改。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作出減資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同時,公司減少資本后,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額。(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3)通知債權人和對外公告。(4)債務清償或擔保。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5)辦理減資登記手續。公司資本的減少,直接涉及股東的股權利益,同時資本的減少也意味著縮小公司責任財產的范圍,在實質減資時,甚至還直接導致資產流出公司,直接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根據資本維持原則,注冊資本減少一般不被允許,雖然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對減資行為采取認可態度,但都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減資程序,同時規定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因此,為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債權人的利益,違反法定程序的減資,公司股東可以提起訴訟確認減資行為無效或撤銷公司減資決議,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規定》將公司減資過程中出現的公司減資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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