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yè)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xié)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聯系我們
- 律師:林長宇
- 手機: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郵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 地址:上海市靜安區(qū)江場三路181號盈科大廈
公司應被強制解散嗎?
【案情與判決】
A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與戴某系該公司股東,各占50%的股份,戴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zhí)行董事,林某任公司總經理兼公司監(jiān)事。2006年起,林某與戴某兩人之間開始產生矛盾。同年5月9日,林某提議并通知召開股東會,戴某不同意,會議未能召開。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某委托律師向A公司和戴某發(fā)函稱,因股東權益受到嚴重侵害,林某作為享有公司股東會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表決并通過了解散A公司的決議,要求戴某提供A公司的財務賬冊等資料,并對A公司進行清算。戴某回函稱,林某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合法依據,戴某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某交出公司財務資料。同年11月15日、25日,林某再次向A公司和戴某發(fā)函,要求A公司和戴某提供公司財務賬冊等供其查閱、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從2006年6月1日起,A公司未召開過股東會。
2010年7月原告林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A公司,一審法院審理后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林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首先,A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fā)生嚴重困難。A公司僅有戴某與林某兩名股東,兩人各占50%的股份,A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且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該“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數。因此,只要兩名股東的意見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無法形成有效表決,顯然影響公司的運營。A公司已持續(xù)4年未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股東會決議,也就無法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管理公司,股東會機制已經失靈。執(zhí)行董事戴某作為互有矛盾的兩名股東之一,其管理公司的行為,已無法貫徹股東會的決議。林某作為公司監(jiān)事不能正常行使監(jiān)事職權,無法發(fā)揮監(jiān)督作用。由于A公司的內部機制已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經營作出決策,即使尚未處于虧損狀況,也不能改變該公司的經營管理已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事實。
其次,林某的股東權、監(jiān)事權長期處于無法行使的狀態(tài),其投資A公司的目的無法實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A公司的僵局通過其他途徑長期無法解決。故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解散A公司?! ?/span>
【律師點評】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fā)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現狀分析判斷,側重點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嚴重內部障礙,如股東會機制失靈、無法就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等,不應片面理解為公司資金缺乏、嚴重虧損等經營性困難。公司雖處于盈利狀態(tài),但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tài),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span>

在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