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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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所有欠款,涉嫌逃債被告債務糾紛訴訟時效
一無所有欠款,涉嫌逃債被告
好心借給同事錢以幫助其度過生活難關,不料借款12萬元卻有去無還,債權人呂先生近日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才發現欠錢的同事早已協議離婚,還把他們夫婦的共同財產全部轉歸其妻所有,債務則由同事自己一人負擔。一無所有的同事拿什么償還債務?呂先生一氣之下,將這對夫婦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他們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4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呂先生在起訴書中稱,我與被告郭某是同事,自1997年起,郭某以家庭生活困難為由,向我多次借錢。截止到2001年12月3日,被告共向我借款122000元,并給我出具欠條一張,這筆借款應當屬于他們夫妻共同債務。2003年10月22日,我起訴到法院要求郭某償還這筆借款。法院判決郭某給付我借款122000元。判決生效后在執行過程中,郭某向法庭出示離婚證件,證實他與其妻早于2002年12月27日在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他已將夫妻同共財產全部轉歸女方所有。在這份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涉及債務清償問題。法院鑒于郭某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裁定中止執行。
呂先生向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了解到,郭某與其前妻在《協議離婚書》中約定:男方無財產,雙方住房的產權歸女方所有。
呂先生認為,二被告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將全部財產歸女方所有,全部債務由郭某一人償還,這種行為具有規避法律以達到逃脫債務的目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撤銷二被告轉讓財產的行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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