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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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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定:哪些情形抵押權人無法行使抵押權?
抵押作為擔保之王,在金融貸款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但抵押權有效設立后,并非一定能夠順利實現。抵押權只是優先受償權的一種,在遇到其他順序更為優先的權利時,很有可能出現抵押權人無法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 1、非消費者原因導致購房款未繳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費者支付的購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時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可以對抗銀行抵押權。
在適用商品房消費者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的標準上,九民紀要及司法實踐的做法都作出了巨大的松動,如果非消費者原因導致購房款未繳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消費者支付的購房款接近于百分之五十的,且同時滿足其他法定條件,可以理解為符合排除強制執行的條件。但是存在因法院查封無法處分等情形除外。
? 2、主合同無效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3、事后抵押無效,抵押權人對于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優先受償權,已取得該價款的,應依法予以返還。
通常情況下,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設定事后抵押,一般均發生在債務人已經陷入支付危機即債務人瀕臨破產,其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在該抵押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權人就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優先受償權;已經取得該價款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 4、不動產抵押登記簿抵押物記載不清晰,抵押權不能有效設立,“抵押權人”無權申請執行“抵押物”。
不動產抵押登記簿對于抵押財產的記載必須具體、特定、清晰,否則,不動產抵押登記簿即使記載“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也不能就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無權申請執行“抵押物”。
? 5、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消滅。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而非勝訴權的喪失。抵押權消滅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 6、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購買人有權排除抵押權的行使,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在已抵押不動產買賣交易中,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不動產但未向買受人充分披露相關權利保障措施的,買受人對購買的不動產未能辦理過戶登記不存在過錯,抵押權人的相關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 7、如抵押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清償義務人因不知財產被抵押而將法定孳息支付給抵押人的,仍產生清償效力。
抵押財產的孳息,通常涉及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權益,賦予抵押權人的通知義務,有利于防止債務人的錯誤給付,也有利于維護抵押權人的權益。但抵押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并不對抵押權效力是否及于孳息產生影響,也即如抵押權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則清償義務人因不知財產被抵押的情形將法定孳息支付給抵押人,其法律后果仍產生清償的效力,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清償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的清償義務人。
? 8、業主購買開發商已對外設定抵押權的商品房,不影響買受人以購房消費者身份排除銀行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強制執行。
? 9、即使抵押權有效設立也不能對抗被拆遷人享有的補償安置權。
物權優于債權是處理權利沖突的基本原則,但在拆遷補償安置中,以房換房的房屋產權調換是以被拆遷人犧牲原房屋的居住權為代價來滿足城市建設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對被拆遷人享有的債權作為特種債權賦予其物權的優先效力。
? 10、建筑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
? 11、通過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
? 12、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 13、《民法典》第404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14、成立在先的動產質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 15、浮動抵押標的物確定前,對于包括一般債權人在內的第三人無對抗效力。
《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三版)》浮動抵押標的物確定前,浮動抵押權人對未特定化的標的物無控制力和支配力,因此浮動抵押權僅具有合同效力,僅對抵押人有效,而對于包括一般債權人在內的第三人均無對抗效力。一般債權人查封抵押人的財產并以之受償,浮動抵押權人不得以該財產已設定浮動抵押權為由對抗財產執行。在該財產上設立的抵押標的“固定化”的普通抵押權、質權以及其他標的物固定的優先權,均優先于浮動抵押權。
? 16、未登記的動產抵押不能對抗一般債權人。
? 17、房產已抵押登記,土地另抵押他人,雖登記也無抵押權。
借款人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應視為一并抵押,在該房屋抵押抵押登記期間,即使案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又被抵押給其他債權人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對該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并不能有效設立。
? 18、銀行對用已銷售的房屋抵押審查有過失的,抵押登記無效。
? 19、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的抵押權人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查封保全。
? 20、抵押人破產,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能優先受償。
? 21、動產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先權不能對抗留置權。
? 22、當事人因已就其主債權提起訴訟并形成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之生效判決,其主債權之訴訟時效不再繼續存在,故與之相關的行使抵押權的期限也隨之屆滿,即當事人的抵押權因未及時行使而消滅。
? 23、債務人破產重整期間,債權人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
? 24、以動產價金為主債權的抵押權優先于在同一動產上設立的其他抵押權。
? 25、司法實踐中,設定抵押的二手房買受人可以排除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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