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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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
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范措施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及法院判決,法院判斷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協議是否屬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事由。如果股權代持是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于禁止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的特定行業,可能被認定為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該風險無法通過代持協議而得到有效規避,因此投資者只能采用其他形式來規避前述風險。比如可以采用股權質押擔保借款模式:投資人甲與乙簽訂借款合同,乙將該借款投資于丙公司,取得丙公司股東資格。同時甲乙約定,乙以對丙的股權未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乙的成本以及甲承諾支付給乙的相應報酬后,全部支付給甲,來清償乙對甲的債務。為保障乙及時履行債務,甲可以請求乙將其對丙公司的持有的股權質押給甲,并辦理必要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

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防范措施
應當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實踐中,實際出資人只能以名義股東的名義來行使其出資應獲得的股東權利,因此隱名股東想要行使自己的“股東”權利,應當明確與顯名股東明確約定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比如可以約定由顯名股東按照隱名股東的書面指示代行或由其全權代行事后報告,或者可以讓顯名股東將某些股東權利的行使委托給隱名股東或隱名股東指定的第三人。這樣的約定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隱名股東即實際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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