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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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審查要點
一、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要件
1、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已簽定股權轉讓合同但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情形,而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已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而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是否影響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司法實踐中,部份法院將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作為股權轉讓合同轉讓生效要件,將未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合同作為無效合同處理,這是混浠了債權行為物權變動行為,違背了當事人契約自由的原則。
2、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契約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我國合同法對于合同生效的規定,一般而言,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有兩種例外:
(1)其一,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生效;
(2)其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將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股權額轉讓應當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實際是股權取得的行為,而工商變更登記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公司的行政管理,況且雖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辦理該手續后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所以公司變更登記及工商變更登記并非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有什么法律后果
1、因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的約定,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生效而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享有交付股權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轉讓方享有收取價款和違約賠償的請求權。股權是權利、義務的綜合體,對于財產結構和經營效果都不錯的公司,股權受讓意味著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則意味著要承擔更多的風險和責任,特別是股東出資不到位、虛假出資、抽逃資金和公司資不抵債時。

2、公司未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人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公司沒有義務去監督或判定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在履行通知義務后,除有特別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于公司及其他股東采取什么樣的態度和行動,往往不在轉讓方的控制之中。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轉讓方對此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后果,因而發生糾紛,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不支持受讓方以上述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的,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濟。法院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
三、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何審理
1、轉讓方在正式通知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之后,除了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就履行完畢了,至于公司及其他股東采取什么樣的行動,轉讓方并不能控制。對于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轉讓方對此并無過錯,就不應該由轉讓方承受不利后果或承擔責任。因此,在此情況下,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于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對于受讓方的民事權利,完全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救濟。在此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法院可以判決支持受讓方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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