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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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夫妻之間可以進行股權轉讓嗎?
答案:不可以。理由如下:
1、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并享有公司權益的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監督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各項權利。股權既具有財產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指的“財產”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價值小、實物形態明確、便于分割,處理起來較容易。第一種觀點忽略了股權作為個人合法財產的特殊性及這種特殊性在處理時所應遵循的特殊程序。
2、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屬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及股東個人背景。如果允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任意轉讓股權,將會對其他股東、市場交易相對人及公司本身的權益造成很大影響,不利于公司的穩定,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也將極為不利。
3、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也明文規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不能任意轉讓。正是基于上述兩個原因,各國法律都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有的公司股權作了限制性規定,我國也不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之規定實際上也是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須嚴格按照我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認可。同時,我國工商局也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來審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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