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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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資格風險的法律防范
所謂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投資人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確認股東資格,無論對于投資者還是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現實中股東出資存在“有名無實”、“有實無名”等不規范現象,是許多股權糾紛產生的誘因,而股東資格的認定往往是解決這些糾紛的前提和關鍵。
一、事前防范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都是通過雙方之間的出資協議確定的。為了盡可能地降低隱名股東的投資風險,出資協議應當盡量地完善。協議中應當約定各方的出資比例、利潤分配比例、顯名股東表決權所代表的利益、顯名股東私自處分股權的后果、因顯名股東自身原因造成隱名股東股權受損的賠償責任等事項。
二、事中防范 公司成立后,關于股東資格認定風險主要存在于股權轉讓中。對于股權轉讓人或股權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發生的爭議,應堅持以股東變更登記為基本標準,尊重股權實際轉讓事實的原則。(1)公司對股權轉讓有審核是否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可視為公司對股權轉讓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對公司及其股東均有約束力。(2)若受讓人已事實上承受了轉讓方的出資額,實際上已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僅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應該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并責令公司辦理變更登記。(3)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一般不影響受讓人股東資格的取得。但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工商登記確定股東的,公司以及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不能以之對抗(4)若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以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為股權轉讓生效條件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股權的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仍應認定轉讓人為公司股東。
根據新《公司法》第3條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記對股東的記載具有對抗效力,被記載者可以據此以股東身份對抗第三人。但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是所有的股東都在工商機關登記,此種對抗效力不能為未記載的股東所享有。
三、事后救濟 如果爭議已經發生,而又不能通過相關協議、認定規則或協商來解決,則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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