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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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起草一份具有實用性的合同文本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條款必須具有實用性才能解決實際問題、保持較高的質量水準。對合同這方面條款進行修改,其目的是讓合同條款更具實用價值,保證當事人在交易中能夠趨利避害、順利達到交易目的。
1.根據特有風險提高條款實用性
根據合同類別判斷可能存在的特有風險其實并不困難,這種判斷所依靠的是工作經驗及想象力而非法律知識。日常使用的常規合同一般都是買賣、租賃等有名合同,不難依照合同法分則中對這類合同的定義及具體規定、行業特征去判斷或想象這類合同的特有風險。而對于那些明顯屬于15種有名合同之外的無名合同,也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總則、民法通則中的原則性規定及該行業的特征去判斷合同的特有風險。
以旅游服務合同為例,這類合同明顯屬于無名合同。由于這類合同是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涉及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雙重法律關系。由于此類合同一般都是格式條款,還涉及某些地區的地方法規對于格式合同的監管規定,這些都是在修改合同時所需要考慮的問題。此外,旅游糾紛對于任何人來說都并不陌生,我們可以從所接觸到的相關案例甚至新聞中去了解合同中可能存在哪些特有風險。

2.根據違約特點修改條款實用性
同樣以旅游合同為例,某國內旅游合同的示范文本中,規定了旅行社須承擔違約責任的四種情況:擅自減少旅游景點、擅自增加購物地點和自費娛樂項目、擅自改變住宿飯店、導游在旅游期間擅自離隊。然而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可能存在的違約情況遠遠不止上述4種,例如,擅自更改旅游景點、導游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因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誤機、擅自更換旅游服務者等違約情況,都屬于違約甚至屬于對于旅游者影響非常大的嚴重違約,但此類違約卻未在合同中約定,不利于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無獨有偶,該示范文本中,對于旅游者只規定了逾期付款、逾期提供有關材料、擅自變更行程內容三種違約責任。但旅游者出現其他違約情況的可能性還有很多,例如,對于不遵守時間、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所引起的責任等均未加以列舉,而這類情況一且發生對于整個旅游合同的履行住往會造成非常嚴監的影響,完全該在合同中加以約定,對于旅游者的行為至少是個意識上的制約和督促。
3.根據標的特性提高條款實用性
35舊以前面所介紹的旅游服務類合同示范文本為例,根據旅游服務的特點,有在合同簽訂后旅游者因故無法成行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存在旅行社在簽游合同后、旅游開始前已經知道無法成行或必須變更的情況。這是合同標的的特性所決定的,也是在增加合同約定實用性時所要考慮的,但該示范文本對此并未進行約定。
由于旅游者大多是一般主體,而且從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權利可以轉讓。因此,可以約定在沒有出國旅游簽證等方面的特定限制的情況下,約定旅游者有權轉讓合同權利,但要承擔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并履行適知義務。
而在另一方面,完全可以通過合同中附加的條件或事先聲明,明確在某些特定條件無法滿足時合同如何變更,借此向旅游者履行告知義務并為旅游者提供選擇權,同時也在非旅行社能夠控制的情況發生時,順利地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

4.根據交易對象提高條款實用性
合同的交易對象不同,有時會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有時會引起交易過程中發生某些特殊情況,這就是為什么要針對不同對象設定不同的條款的原因。還是以那份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為例,由于旅游者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也是消費者,因此合同中的條款不僅要符合合同法,還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
在該示范文本中約定“甲方參加乙方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包括:..”,這種約定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問題,至少是存在一定的表述問題。這樣的約定出現在格式條款中,顯然妨礙了旅游者所擁有的選擇權。相對于打包旅游服務的內容、旅游者對于旅行社安排的自費娛樂項目,毫無疑問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的選擇權,因此在合同條款應當通過選項的方式體現這種選擇權,而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一概地強加于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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