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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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可以用其他公司股權作為出資嗎?
因為《公司法》規定,用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只要滿足可評估以及可轉讓的條件即可;股權作為一種非貨幣財產,完全可以評估以及可以轉讓;因此是可以作為出資的。
一、股權出資應當滿足什么條件?
1、必須是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股權
如果是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國公司的股權或者港澳臺公司的股權是不得出資的,根本原因在于境外公司的股權真實性難以核查,股權價值也難易評估,而且也難以便捷的辦理股權轉讓變更手續,無法達到對非貨幣財產評估以及轉讓等程序要求;
2、股權不能存在隱名股東等影響股權權屬清楚的情況
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股東之間簽署的代持協議的有效性(特殊除外)雖然被公司法認可;但是如果存在隱名股東的問題,則會非常可能導致用以出資股權的權屬爭議問題,這樣將無法完成股權過戶轉讓的登記問題,也就無法滿足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評估和可轉讓的前提條件。
3、股權權屬必須完整,也就是說股權權屬上不能設置任何的權利負擔
如果該股權被查封或者設立了質押等權利負擔的情況,則股權或發起人是無法完成該股權的過戶登記手續的,而且一旦質押權人或者其他債權人要求行使質押權或者要求法院拍賣其股權,那股東的股權控制會喪失,也就是說沒辦法完成后續的過戶等程序。
4、股權所在公司章程不得有限制轉讓或者法律規定中應當報批而未批準的情形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公司股份作出其它限制性規定。同時,一些國有股權,其需要經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準方可轉讓,否則不得轉讓。
因此,如果有上述限制轉讓的情形發生,則也是無法完成股權出資的。
二、股權出資的程序
1、價值評估
《公司法》規定,對作為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護著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十一條規定,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是認定出資人履行了出資義務的條件之一。
因此,用以出資的股權應當評估作價,不得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若未經依法評估而徑自用以出資,則難以認定履行了出資義務。
2、完成轉讓過戶
對用以出資的股權進行依法評估后,還需將該用以出資的股權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讓其成為公司的資產,公司可以予以處分與支配,唯有履行完畢該等程序后,方可認定出資人已經用股權出資的方式履行完畢其出資義務。
三、股權出資的注意事項
1、盡到基本的盡職調查的義務
通過各種途徑來核實用以出資的股權的真實狀態;一般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局來調取公司登記的底檔來查詢公司的章程以及核實其是否存在股權質押或者查封的情況;
核實股權是否已經出資到位,以及核實是否存在隱名股東的情況;
同時可以要求股權出資的出資人出具承諾書;
2、通過評估等方式來確定股權的價格真實,出資不存在瑕疵等情況;
可以委托權威的第三方評估公司對出資人用以出資的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以此來核實用以出資股權的真實價值;
同時,還需要股權出資方作出承諾,如果存在減損或者影響其用以出資的股權的價值之情形時,應當消除該等情形或已貨幣補足出資,或完全用貨幣出資來置換股權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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