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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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需要把握的實體要點
股權轉讓是股東處分自己所持公司股權的最常見方式,也是律師參與的最常見的公司業務之一。股權轉讓包括股東間的轉讓和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兩種情形。
一、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相互進行股權轉讓是公司要素變動最小的一種公司變更,因為在這種變更活動中,股東處分自己投資的自由和公司的安全有序以及其他股東的優先投資自由都得到了尊重和保障,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員工的利益也不會受到損害。
1.股東間轉讓股權需要把握的實體特點
律師在參與設計轉讓方案時,應當提示公司及相關股東注意:
(1)確定新的股權比例結構
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并不改變公司原有的人合基礎,不改變公司的股東要素和凈資產要素。在不同時發生資產出售、收購、置換或處置等重大交易的情況下,也不改變公司的主營業務要素。此時可能發生的主要是公司管理當局要素的改變。
律師尤其需要注意,由于股東間轉讓股權,公司股權結構發生改變,將導致:
①股東(大)會將根據股權轉讓后的股權比例調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重新選舉董事和/或監事,使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席位安排與股東的股權比例大致相同。隨之,新的董事會可能會重新聘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如果股東間股權轉讓將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動,則公司管理當局的變動將會成為轉讓活動中最關鍵的部分。此時,律師還應當關注,根據聘用合同以及公司管理規章,在任期內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后果。
②如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章程對股東在股東會上的表決權以及股東的利潤分配權做出了特別規定,原各股東并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和享有利潤分配權,則股東會應當就新股權結構下的表決權和利潤分配權安排重新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以確定是否修改章程以及如何修改章程的相應規定。
③如果股東間股權轉讓將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動,受讓方律師將需要審視公司現有的關于公司治理的規則是否完備以及是否繼續適用。
(2)確定轉讓對價
除國有股權的轉讓具有特殊性以外,股東相互轉讓股權原則上以意思自治為主導,包括轉讓對價的確定。轉讓的當事各方可以選擇按照公司的會計報表記載的公司凈資產值作為轉讓對價的基準,也可以共同聘請審計師和評估師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以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作為轉讓對價的基礎;當然,當事各方還可以基于自己的商業判斷甚至公司業務、資產和管理團隊的價值,自由協商確定轉讓對價。
通常,如果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受讓方將會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報告,轉讓各方會基于這些專業報告協商確定轉讓對價。
(3)安排好三個期日之間的財務指標關系
如果股權結構的變動時間,與會計年度期末有相當的時間間隔,則會有三個期日具有實體意義,可能影響轉讓對價和各方的利益:
①審計和評估基準日:即審計師和評估師確認公司凈資產的基準期日,通常是距離中介機構進場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最近的月份的月末日。
②對價交付日:即受讓方向出讓方實際支付轉讓對價的期日,是所轉讓股權對應的公司股東權益實際發生移交的期日,自此期日后的股東權益(尤其是表決權和利潤分配權)應當歸于受讓方。
③年末日:即完成轉讓對價支付和公司變更登記的當年12月31日。
建議律師協助當事人考慮好這三個期日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審計和評估基準日對轉讓對價的確定具有實質意義,對價交付日對權利和利益的轉移起始時點具有實質意義,年末日對結算當年度的利潤分配有實質意義。本著精益求精的原則,如果公司凈資產值和年度利潤值都很高,對價交付日與審計和評估基準日間隔較遠而公司內部未經審計報表,與審計報表的差異程度又不可忽略不計時,需要考慮以對價交付日為基準日再做財務審計,以便既幫助確認實際支付的轉讓對價是否有必要進行調整,也幫助確認公司年度稅后利潤中多少屬于出讓方,多少屬于受讓方。不過,精益求精的原則也需要因地制宜。如果公司業務收入的實現具有很強的期間性(例如主營收入主要實現在第四季度),則劃分三個時點并由此設計對價調節機制和利潤分配劃分機制的實際意義就不大了,此時,各方可以簡單約定年末利潤均屬出讓方或受讓方,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的轉讓對價也不作調整,除非審計和評估基準日至對價交付日期間公司凈資產的變動超過了雙方約定的幅度。
(4)安排好過渡期的公司管理
如果股東間股權轉讓的結果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和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動,則自轉讓各方簽署轉讓協議之日起至公司股權變動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之日和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對價完畢之日的后者止,公司進入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公司業務、資產、團隊、治理結構的安全和保持持續正常,對股權轉讓交易能否成功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律師如何在交易文件中注意避免過渡期風險,我們將在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部分詳述。
2.程序特點
律師應當提示公司和股東注意履行轉讓所需要經歷的程序。
(1)內部批準
除非公司原有股東非常重視公司現有股權結構的持續穩定性,在公司章程中自愿對股東間的股權轉讓做出了實體的或/和程序的限制性規定,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并不需要公司內部履行審批程序,但轉讓各方應當協商確定適當的時間,共同正式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股權轉讓事實,并提議召集股東(大)會,改選董事和監事,修改公司章程;如果需要,董事會將同時舉行會議,選舉新任董事長,任命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律師需要及時通知公司在收集資料齊備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變更事宜。在轉讓對價交付以后,通知公司向出讓方收回原《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明,同時,向受讓方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明。此外,律師要適時通知公司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變更。按照相關規章需要履行外部批準程序的,轉讓股東應當適時通知公司,并且按照規定提交文件資料,以便公司進行相應的申報工作。
(2)外部批準
股東之間股權轉讓需要履行外部批準手續的情形包括:
①基于行業管理而進行的外部審批。國家行業主管或監管部門頒布行政規章對公司股東身份、持股比例、股權轉讓條件有限制性規定的,即使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符合行業管理規章的規定。管理規章明確規定公司股權變動需要主管部門批準的,無論股權轉讓是否在原股東之間進行,公司都應當報原許可公司設立的主管部門批準。針對常見的相關行業的管理規章和行業主管機關的情況,可以參考本篇第五章第二節的介紹,律師需要根據相關規章,提示公司作為申報主體辦理相應的報批事宜。
②基于外商投資管理而進行的外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原批準的出資比例發生變更,同時可能導致公司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還可能導致外資持有的股權低于或高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比例。律師應當提示公司作為申報主體按照商務部門公示的程序辦理相應的報批事宜。
③基于國有產權管理而進行的外部審批。公司的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國有企業股東以及所持股權屬于國有產權性質的其他股東在出讓或受讓公司股權時,必須對公司的凈資產(實質是對擬出讓或受讓的股權)履行資產評估手續,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報告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或核準。國有獨資公司轉讓所持股權應當經過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轉讓所持公司股權導致國有產權喪失控股地位的,還要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律師應當提示公司作為申報主體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相應的報備事宜。
(3)產權交易場所
一般而言,資合性較強且信息披露比較充分和規范的公司的股權相對適合于在公開的交易市場進行公開競價交易。在公開的交易場所競價交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種創新,主要是為了解決國有產權出售時的市場價格發現機制的問題。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的方式進行,通過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當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而無論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還是協議方式進行國有股權轉讓,都需要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作為交易場所,履行委托經紀會員、提出轉讓申請并經審查和受理、公開披露信息征集意向受讓人、意向受讓人委托經紀會員、提出受讓意向申請并經審查和受理、交易場所組織招投標/拍賣/競價/協商、簽署產權轉讓合同、通過交易場所支付轉讓對價、確認成交等九項程序。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的,則采取拍賣、招投標或產權交易場所組織的其他競價方式進行轉讓。交易價款將通過產權交易場所開立的獨立結算賬戶統一結算。值得律師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產權交易場所的成交確認文書或憑證列為所有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都需要提交的前置文件,從而在事實上要求所有身份的股東轉讓所有性質的股權都需要進入產權交易場所。無論此要求是否值得爭議,律師都需要注意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明確要求即使擬進行的非國有身份股東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通過產權交易場所的交易程序,取得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或憑證,則律師應當提醒出讓股東告知產權交易場所,在相關信息披露中注明現有股東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意向,同時由產權交易場所及時通知擬受讓股東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另外,建議律師在具體開展轉讓工作之前,先查詢清楚主管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相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產權交易場所制定的產權交易流程和對參加交易各方的各項要求。
二、股東向第三人轉讓
(一)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現有股東對其他股東擬出讓的公司股權具有優先購買權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不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比較強的“人合”性質,也就是說,在公司各要素中,股東要素的重要性顯得相對突出。
(1)通知其他股東的實體和程序要點
股東擬出讓所持公司股權應當首先通知公司和公司的各股東方,表達自己擬出售所持股權的意愿和擬接受的轉讓條件以及其他股東擬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回復期。
如果其他股東在期限內回復擬出讓股東,原則接受出讓條件,則本次股權轉讓轉變為股東間的股權轉讓。
如果其他股東在期限內回復擬出讓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未作回復,則擬出讓股東可以與第三人洽商股權轉讓。此時,律師應當留意程序上的完整性,即建議擬出讓股東或公司董事會在通知回復期限屆滿后立即召集股東會,通過同意擬出讓股東向第三人轉讓公司股權、現有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決議。
(2)向出讓方的關聯企業轉讓的特殊性
律師需要理解,企業集團的實際控制人會基于業務和治理需要適時整合集團內各成員企業的結構和持股關系,另外,為了便于購買和出售業務和資產,以持股公司或項目公司的方式持有股權也是國際投資業務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因此,公司股東向自己的實際控制人或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關聯企業轉讓股權屬股東自主權范圍,沒有影響股東間的實質性關系,沒有影響公司的治理結構,也沒有影響公司原有的人合特征,為此,公司現有股東不應當以優先購買權對抗擬出讓股東向其關聯企業轉讓股權。通常,完備的公司章程都會規定,股東向其關聯企業轉讓股權屬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例外情形,其他股東應當無條件同意該項轉讓。
不過,由于擬出讓股東與其關聯企業畢竟是不同的法律主體,為了避免形式和程序的瑕疵而產生實體爭議,建議律師提示擬出讓股東履行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提議召集股東會并作出同意決議的程序。
另外,值得律師注意的是,如果公司股東是一家持股公司,則其他股東應當被賦予一項實質性的優先購買權,即:如果A是M公司的股東且為一家持股公司,而X是該股東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X不希望直接由A轉讓所持M公司的股權,而是間接地轉讓A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轉讓所持M公司股權的目的,雖然形式上M公司的股東沒有發生變化,但其實際控制人已經發生變更,從而影響M公司的治理結構和人合特征。因此,M公司的章程可以規定,股東為持股公司的,其實際控制人擬向第三人轉讓所持股東的股權,應當事先通知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以對持股公司身份的股東所持有的M公司的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憑繼承事實發生的證據直接辦理股權轉讓所需要的變更或過戶登記手續;法人股東的承繼人憑該股東已經有效發生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變更或清算事實的證據,直接辦理股權轉讓所需要的變更或過戶登記手續,其中,基于股東發生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變更或清算事實而產生的股權轉讓或變更,本章第三節亦將提及。
(3)股東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的操作要點
在獲悉股東擬出讓公司股權的通知以后,其他股東的反應可能是:
①行使全部優先購買權,全部購買擬出讓的所有股權;或②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實現自己取得公司實際控制權或維持與其他留存股東持股比例不變的格局;或③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處分自己所持的股權;④考慮到新的公司控制格局和治理結構可能對自己不利,也表示同時部分或全部出讓自己所持公司股權。
現有股東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以擬出讓股東能夠完整地出售其全部擬出讓股權為前提,包括現有股東均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或現有股東與第三人均行使部分購買權,其結果都是擬出讓股東全部出售了擬出讓股權。另外,兩名以上現有股東均有意愿行使優先購買權,出現競購時,先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時,競購股東按照相互之間現有的持股比例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這里律師可以事前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對出現的競購情形提示當事各方事先約定處理辦法,減少當事各方在該問題上出現糾紛乃至僵局的風險。而且,公司章程中的約定可以不必按照現有的持股比例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
例如,甲、乙、丙、丁為公司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30%、30%、30%和10%。甲擬出讓其所持30%的股權,乙和丙都愿意收購其中的21%而成為絕對控股股東,丁則表示可以考慮行使優先購買權,但要先觀望乙和丙的競購進程。對此,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達成的轉讓結果可能是:
①乙和丙都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各購買15%的股權,丁放棄優先購買權,新的股權結構為:乙45%,丙45%,丁10%;或
②乙、丙和丁都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乙和丙各購買12.42%的股權,丁購買4.16%的股權,新的股權結構為:乙42.42%,丙42.42%,丁14.16%;或
③乙和丙都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各購買10%的股權,丁放棄優先購買權,甲向第三人出售10%的股權,新的股權結構為:乙40%,丙40%,丁10%,第三人10%。
(4)如何在拍賣中行使優先購買權
實踐中,無論是產權交易場所組織的拍賣還是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委托方都應當通知公司將發生拍賣公司股權的事實,并要求公司現有股東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有行使優先購買權意愿的,應當到達拍賣現場。拍賣師應當告知所有競買人此項拍賣標的存在優先購買權人。在最高應價者產生以后,拍賣師應當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在此價位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優先購買權人表示行使,拍賣師應當再詢問最高應價者是否繼續加價。如果最高應價者不加價,則現有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成功。如果最高應價者繼續加價,則加價后拍賣師繼續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此反復,直至一方退出。在最高應價者退出競價以后如果還剩下兩個以上的現有股東表示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他們可以協商雙方都行使部分優先購買權,共同購買擬出讓股權,也可以在他們之間繼續競價,直至只剩下一名現有股東行使全部優先購買權。
(二)買賣雙方的盡職調查
擬出讓股東與第三人達成轉讓意向以后,第三人可以自行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也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
如果第三人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不是現金,則擬出讓股東可以自行對作為轉讓對價的第三人的非現金資產開展盡職調查,也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去開展盡職調查。
律師開展盡職調查的有關問題可以參考本編第四章。
值得律師注意的是,通常,雙方開展前述盡職調查的前提是,擬出讓股東將要求擬受讓方就交易對價提出最低報價,并確認接受擬出讓方提出的最低轉讓條件;而擬受讓方會要求與擬出讓方確定一個排他期間,在此期間內,擬出讓方不再與其他任何第三人接觸協商本項股權轉讓事宜。
(三)股權轉讓協議的重要條款
股權轉讓協議是轉讓各方實現各自商業目的的意思表示,也是各方自己或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以后的成果體現,更是律師參與股權轉讓交易的方案設計并將交易方案落實為交易文件的主要成果,是股權轉讓活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四)內外部批準程序
與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相比,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批準程序特點是因為存在現有股東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因此多了一項內部審批程序,確切地說,多了一次股東(大)會的審批。實踐中,現有股東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準備出讓自己所持股權以后,在回復期間屆滿時,其他股東沒有表示購買意愿的回復,或回復不能滿足擬出讓股東提出的轉讓條件,則擬出讓股東將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批準其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此后,擬出讓股東與第三人達成意向、開展盡職調查工作、談判協商等工作才會較為安全。在股權轉讓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以后,新股東將提議再一次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改選董事、監事,甚至修改公司章程。如果需要,董事會同時舉行會議,選舉新任董事長,任命新的高級管理人員。另外,國資、商務和行業主管部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會根據各自制定的行政規章,對新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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