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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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經濟合同表述問題的審查實務
除了對經濟合同的法律問題進行審查外,經濟合同的表述問題也是經濟合同審查中的正常工作。表述問題雖然不是直接的法律問題,但許多表述問題會直接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必須加以審查。
這類審查同樣包括五個方面,具體可視當事人的審查要求、經濟合同的重要程度等進行審查,并非所有經濟合同都要進行這五個方面的審查。
一、結構體系是否清晰
這類審查不是經濟合同審查工作中所必須的審查,但在面對篇幅較大的經濟合同或以“條款羅列”方式制作的經濟合同時,以及經濟合同審查后還需要加以修改時,往往首先要看清或重新整理其結構體系,然后才能在理解了其結構的基礎上進行高質量的審查。不著手這一工作,有時反而會影響工作效率及質量。
1.對經濟合同結構體系的理解
經濟合同是交易雙方圍繞交易中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最終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這種意思表示一致是個系統,由條款或條款組成的集合構成系統的不同模塊。將所有模塊有秩序地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框架便是經濟合同的結構體系,它既包括各個應當具備的模塊,也包括安排這些模塊的秩序。正如人的骨骼共有206塊,但這些骨骼不是簡單地堆放在一起,而是分成不同的種類、系統,各有各的位置、功能、名稱,而且彼此是無法替換的。
許多制作精良的經濟合同都以目錄或標題體系來體現出清晰的結構體系,使人一眼便能清楚其思路和條款功能安排,即使不看具體內容也能大致看出經濟合同是否完備。面對于結構混亂的經濟合同,往往需要像有經驗的財務人員點現鈔一樣,先是清點共有幾捆,總的捆數準確后再清點每捆的張數,以便理清經濟合同的結構體系,為審查做好準備工作
如果當事人對這類經濟合同的審查質量要求較高,有時不得不先識別出每個條款中的不同內容,然后將不同的內重組到歸納出的標題之下,最后才能進行法律問題及表述問題的審查,包括審查其必備內容是否缺失。
2.結構體系的代表方式
在審查篇幅較長的經濟合同時,對于不設立標題的經濟合同,審查此類經濟合同,律師必須一邊看眼前的條款一邊尋找其他相關條款以便了解全貌,而這一過程猶如在一條從未去過且沒有門牌號碼的街上尋找一個陌生的住戶。
以一份只有1000字的經濟合同為例(因篇幅所限,原文不再引用),該經濟合同共有9個條款,但各條款沒有任何標題,完全是直接羅列。雖然文字及條款都不多,但閱讀這樣的經濟合同仍然并不輕松,因為它不僅沒有標題,思路也很亂,完全是條款的隨意羅列,而且每個條款中的內容混雜。
標題體系是結構體系的實質性體現而不僅僅是一種形式,許多經濟合同正是由于其標題體系徒具形式而無實質,因而其條款間的秩序仍舊混亂不堪。審查經濟合同時清理經濟合同的結構體系也是個雙向的過程,既要將不同的內容歸到不同的標題之下,又要反過來推敲標題的設立是否合理、標題間的內容是否重疊等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在結構理清后直觀地審查出經濟合同中存在的條款缺失等問題。
再以一份兩千字左右的代理經濟合同為例,該經濟合同將內容分成以下大類并分別設立了標題:
①經濟合同雙方主體描述;
②委托代理事項;
③委托代理權限;
④特殊情況處理;
⑤費用的計算與給付;
⑥違約責任的認定與承擔;
⑦經濟合同的生效與解除;
⑧其他約定。
面對這種結構體系,無論其實質內容如何,至少內容歸類后每個標題下的信息量均處于人們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加上各部分的內容清晰可辨,無論是閱讀還是審查、修改都十分方便。既可以借助標題直接找到自己想要了解的內容,也可以借助標題判斷內容是否完備,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都有了保障。
二、經濟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對于已經建立了標題體系,或已經按前述方法清理出了結構體系并建立了標題體系的經濟合同,由于經濟合同已經因此有了完整的“骨架”,就可以根據這個“骨架”判斷經濟合同的條款是否完備。與結構體系的審查不同,這方面的審查是必備的審查,否則可能會注意了細節卻遺漏了重大條款缺陷。
1.經濟合同標題完備度的審查
經濟合同標題的完備度是首先需要審查的內容,既要核對各標題是否名實相符,還要在名實相符的基礎上核對標題體系是否存在缺陷。標題體系的設立,可以將經濟合同內容參照法律條文依次歸納為編、章、節、條、款、項等幾個層級,篇幅較小的經濟合同可以少用幾級。但目的都是一致的,也就是通過建立經濟合同內容的層級、順序等秩序,將經濟合同內容表達得井井有條。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
(1)各級標題的內容應當與其下轄的條款名實相符且層級分明。標題體現了對于條款內容的歸類,如果名實不符或層級混亂,就有可能造成對于經濟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并由此而影響到對權利義務的解釋。某些條款放在不同的部分就會有不同的意思,從而影響到經濟合同的全貌。
(2)標題及條款之間的序號絕對不能出現任何形式的重復或跳躍。一方面,序號是否重復或跳躍無須專業知識就能審查得出,是起碼的責任心問題。對于如此明顯的問題都未能發現,律師的執業能力會受到懷疑。另一方面,如果重復或跳躍出現在特定的地方,如果發生爭議便有可能導致對經濟合同真實性的質疑。因為重復部分可能被質疑為經濟合同簽訂以后另加的,序號跳躍部分可能被質疑為抽走了部分經濟合同內容。
2.基本條款完備度的審查
在一些質量較高的經濟合同中,結構體系完備且標題體系與之一一對應。為了表述上的精確,有時還會根據需要將標題分為兩級、三級甚至更多,各標題下的內容及功能也清晰可辨,系統性強、邏輯嚴謹。對這類經濟合同,人們在閱讀時可以直接切入要找的內容,以此抵消經濟合同文字量過多帶來的不便。審查這類經濟合同往往十分方便,即使是其中相對“霸道”的條款也在明處,不存在渾水摸魚的問題。
現實中的經濟合同很少按《經濟合同法》第12條所列舉的那樣,按照經濟合同應當具備的八個基本條款將經濟合同分為八個組成部分,但這八個基本條款在經濟合同中會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經濟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僅僅是共性化的、概括性的基本條款,實際操作中幾乎每一個基本條款上都會有相當復雜的約定,例如,成套設備采購中的質量檢驗的程序及內容均十分復雜而且反復多次。
在對標題體系進行判斷時,首先要判斷這八個經濟合同基本條款是否在經濟合同中已經體現。復雜的經濟合同未必完備,如果不設標題體系則這類經濟合同更容易掩蓋條款上的缺陷。例如,某企業采購了數十萬元的電子元器件用于某自動控制工程,在出現質量問題并準備索賠時才發現,由于經濟合同條款之間相互引證掩蓋了質量標準問題,實際上沒有約定質量標準。恰逢該產品沒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以致索賠難度非常大。
3.輔助條款完備度的審查
經濟合同的輔助性條款較雜,前面介紹的經濟合同四大基本功能中,第一個模塊即“鎖定交易平臺”模塊基本包括了這些條款。這些條款的使用目的,是為了設定經濟合同雙方的資格限制以及建立經濟合同本身的秩序。這些條款并不是任何一份經濟合同都全部需要,大多數經濟合同只是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其中的某些條款表面上與權利義務沒有什么關系,但實際上都會影響到權利義務的行使,因此也都要審查。
例如,經濟合同的通信地址及當事人賬號在許多經濟合同中都會忽略,但這種忽略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價。在房屋租賃經濟合同糾紛中,有的房東想要中途解除經濟合同,便利用對方不知其賬號的機會故意躲避,超過付款期后再以房客逾期不付房租為由要求解除經濟合同。還有的承租人因經營虧損而一走了之,而房東想要及時騰空房屋卻苦于無法向房客送達通知,因為經濟合同上沒有通信地址。
三、整體思維是否嚴謹
經濟合同的嚴謹程度與當事人的要求、經濟合同的重要程度、經濟合同風險高低有關,并不是所有的經濟合同都要按最高的標準進行嚴謹度審查,但應了解其原理。否則不嚴謹的經濟合同可能會導致非常嚴重的后果,也容易產生執業風險。
1.話題丟失對嚴謹度的影響
經濟合同中的許多相關內容有時不得不安排在不同的條款中,這便有可能造成相關內容在銜接上的脫節并影響嚴謹度,類似于“有前言、無后語”。
例如,某公司的廣告經濟合同中約定“乙方有權對樣本進行認可及提出異議”,但對于如何提出異議、對方如何應對異議、提出異議后如何改進等問題卻沒有相關約定,也未規定對于異議不予改正或答復是否屬于違約、應承擔何種責任,使得這一條款有頭無尾,失去了應有的意義。越是復雜的經濟合同,就越是容易出現這種話題丟失的情況。
在實際操作中,經濟合同標的物的名稱、類型、質量要求、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反而不易遺漏,因為缺少這些條款交易就無法進行。而諸如交貨地點及日期、運費承擔、驗收方法、付款方式、付款日期等輔助性細節卻往往容易被忽略。
2.假設不足對嚴謹度的影響
經濟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之一便是鎖定問題處理,也就是解決經濟合同未按約定正常履行時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圍繞這一功能設立的條款,都是以“假設一處置”的方式出現的,即先假設某種情況出現,然后約定如何處理。經濟合同中鎖定問題處理的功能是否完整,取決于假設的能力及質量,以及假設及處置的嚴謹度。在這一點上,不同的經濟合同類型、不同的交易類型,都會產生不同類型的違約,也就需要分別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經濟合同與法規非常相似,假設越充分則經濟合同越完善。越是復雜的經濟合同,越容易造成假設不周密,也就是對違約的類型未能窮盡所有可能。例如,一份廣告代理經濟合同僅規定”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如擅自改動經乙方確認的內容,每發生一次向乙方支付當筆業務總金額的10%作為違約金,并賠償由此引起的乙方的一切損失。”這一條款本身沒有什么問題,但這個違約假設只是各種違約假設中的一種情況,可能發生的違約還有可能是出現了漏登、錯登、延誤等情況,而這些違約也同樣可能使乙方達不到經濟合同目的,這是假設不周密而影響經濟合同嚴謹度的典型形式。
3.條款沖突對嚴謹度的影響
條款間的沖突有的與結構體系的規劃不合理有關,有的與具體條款在表述時內容控制不當有關。只要條款間的權利義務有重疊的現象,沖突就會在不同的程度上存在。
以大型配套設備的買賣、安裝、調試為例,其“驗收”往往分為到貨驗收、進場驗收、試車驗收、綜合驗收等類型。如在經濟合同中一概稱為“驗收”,必然造成適用階段上的混淆。特別是到貨時的“驗收”,從本質意義上講其實應該是“清點接收”,這一“驗收合格”與最終的驗收合格存在天壤之別,如果處理不當就會產生影響嚴謹度的沖突。
如果沒有爭議,經濟合同中許多條款間的沖突都影響甚微,但在爭議訴諸法律后,細微的區別就有可能決定勝負,因此在審查中要及時發現這種沖突。
四、語言表達是否精確
經濟合同條款中語言表達是否精確,涉及從詞匯選擇到句法、語法、語體、語言歧義等多個方面。作為初級技能,這里僅介紹其中的一些常規內容。而語體的選擇、詞匯的選擇等基本上作為應知應會內容不予展開討論。
1.語體及標點符號問題
經濟合同的語言風格,毫無疑問是正式的專業書面語體,其風格莊重、精確、嚴謹、正式,如果偏離這類風格,會令經濟合同顯得不倫不類。用錯語體的問題多發生在企業人員或沒有經驗的法務人員身上,主要有使用口語化的書面語、使用廣告宣傳類語體、使用注重禮貌的商業信函語體等情況,由于法律專業人員很少使用這些語體、極少出現這類錯誤,故不再展開介紹
近年來還有越來越多的“漢化”英文經濟合同在干擾著經濟合同的正常表述。由于存在語客風格、語法特征、法律背景等請多不同,許多直譯的經濟合同僅僅其定語從句已經令人無法忍受,不僅難讀、難懂、難記,而且浪費大量的篇幅。與其說這種表達方式非常“專業”,還不如說這類經濟合同“漢化”的方式非常不專業,讀起來仍是用漢語寫的英語而不是漢語。這類經濟合同如果適用中國法律則可以大大簡化,因為大陸法系會有許多明確的強制性規定,有了這類規定則許多內容根本無須加以約定。
由于文化背景及語言文字功底的不同,某些經濟合同中也存在著標點符號問題這類問題的后果實際上比語體上的問題嚴重得多,特別是逗號位置的不同會導政語意、句意的不同,并進而影響對于權利義務的理解。曾有一件長達四年的訴訟,決定兩審不同判決結果的只是其中的一個關鍵標點到底該是逗號還是句號。因此,哪怕只是標點符號的使用也會產生重大爭議,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標點符號的標準用法參見國家頒布的《標點符號用法》,在經濟合同審查中對于沒有規范地使用標點符號的情況也應注意,因為這很有可能會產生重大影響。
2.經濟合同的詞匯使用問題
經濟合同中的用詞必須讓具有一定文化知識但不具備專業知識的人能夠看懂,如有不明則需調整特定關鍵詞或增加詞義解釋來降低閱讀難度。由于詞匯選擇不當令人無法看懂甚至引起訴訟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引發這類“咬文嚼字”式的“文字游戲”的,有的是措辭本身的原因,有的是選用不當、搭配不當、語言歧義等原因。我們日常生活中的許多語言往往都有多義性或模棱兩可,一旦脫離了具體的場景其語意就會變得含糊不清,而經濟合同恰恰是沒有語言場景的書面語,因此在審查中要揀出那些似是而非的詞匯,保障表達的精確性。
(1)術語似是而非
法律術語大量“近親”的存在,不僅影響了經濟合同表達的精度,往往還會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例如,企業里大量使用的“商業機密”其實根本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標準的術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秘密”。因此,商業機密”的提法一旦遇到糾紛必然無法免除口舌之爭。
又如,一份模仿香港律師風格的法律意見書中聲明:“本意見書僅依據意見書出具之日生效的中國法律、法規而出具。”對于“生效”,通常的理解是“產生法律效力”,按此理解,這一法律意見書成了依據當天生效的法律法規出具,這顯然是荒謬的。其實這句話中的“生效的”,其含義是“已經生效的”,或是“有效的”。
還有一些術語只適合于學理研究,不該用于經濟合同。例如,某些法規、范本經濟合同中經常出現的“守約方”、“非違約方”其實應該是“相對方”。違約的相對方可能是“守約方”也可能是另一方面的違約方,如果經濟合同只保護“守約方”“非違約方”的利益,當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時通約責任將無從談起,這不僅有悖于經濟合同法對于違約責任的原則規定,本身也是一個邏耗上的笑柄,
其他非法律用請也會產問題,例妍乙方必須同時具備代辦甲方電信網絡用戶人網的經營范圍和能力“這一條款,用戶般是指已經建立服務關系或產品使用關系的個人或單位,而這一條款所約定的恰恰不是這種“用戶”的入網,而是尚未形成服務關系、將要入網的單位或個人。
無獨有偶,前面提到的法律意見書的另外一句“我們不表示對外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有一般性的了解”也有不精確之處。因為當事人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而香港的法律地位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不再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地區”,應為“外國(其他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2)詞義難以衡量
某些條款會由于關鍵詞義無法衡量而影響到精確性。例如,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基本符合”、“基本一致”等,由于“基本”一詞缺乏衡量標準,除非予以量化,否則幾乎等于沒有約定。
又如,“乙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如引起用戶的嚴重投訴或眾多用戶的投訴”這一語句中,“嚴重”和“眾多”均無計量標準,最好分別改為“引起媒體或行政主管部門點名批評的”、“投訴量占用戶總數xx‰以上的”。
沒有法定計量單位的量詞在經濟合同中也會產生不確定性。例如這樣的條款:“甲方與乙方聯辦一檔節目,內容由甲方提供,長度10分鐘,每周一組,重播三次,雙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該專題聯辦費人民幣4000元整。”其中的“一檔節目”、“組”都無法定量、“該專題”是否指“一檔節目”也要考證,“該專題”與“組”又是什么關系、“一檔節目”分為多少“組”,等等,都存在不確定性。
(3)措辭指代不明
如果句子中主語或賓語較多,或語法關系復雜,有時會導致指代內容不明確。如果無法確認所指代的是施動者還是受動者,最壞的結果是導致經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顛倒。例如:“甲方代理乙方為其客戶提供租賃業務”這一條款中,當雙方都有客戶時,根本無法確定“其客戶”是甲方客戶還是乙方客戶。
有些常用詞出現在特定場合也會產生指代不明。如“乙方產品由乙方承擔為期一年的質量保修”這一條款,如果用于成套設備的買賣,特別是成套設備中既有乙方自產產品、又有外購配套產品時,乙方產品到底是指“乙方提供的產品”還是“乙方生產的產品”便有了概念上的區別并影響到乙方的責任范圍,這一問題在審查時也必須查清。
(4)表述不精確
有些經濟合同條款需要描述范圍,其中有些術語,例如“以內”、“以上”等,從法律上講包括本數,但非法律專業的人士一般并不清楚這點。對此,應采用更明確的表述方法,如口語中的“大于或等于xx元”、“xx件或以上的”在經濟合同中應盡可能表述為“不低于xx元”、“不少于xx件的”等。
某些企業內部的俗稱也會造成表述上的不精確。例如,一份經濟合同的標題是“移動電話催繳協議”,而從其內容上看,雖然催繳的方式是使用移動電話,但其內容完全是催繳移動電話的話費,因此其規范的說法應當是“移動話費催款協議”。
表述上的隨意性也可能出現在經濟合同條款間的匹配上,這種條款間的沖突也有可能造成表述的不精確。如某經濟合同中一個單獨的條款約定“本條所述價格在2002年內不變”,但在這一條款中并未約定價格問題,因而其實質應當是“本經濟合同所述價格在2002年內不變”,指的是經濟合同全部而不是單一條款。
有些概念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審查時要特別注意。此類概念如用于格式經濟合同會引起很大的麻煩,因為接受格式條款的一方對于條款有優先解釋權。例如,電信企業的“話費”,其狹義的理解只是通話費,而廣義的話費則還包含基本月租費、頻率占用費等費用。也許正是基于這一原因,《電信條例》中使用的措辭是“電信費用”而不是“話費”。
除上述情況外,還有一些經濟合同中會出現對于某方當事人的不同稱謂,這也是一種應當進行嚴格審查的精確度問題。例如某經濟合同中對于一方當事人竟然會出現四種稱謂:“甲方”、“出租方”、“xx公司”、“xx有限責任公司”。這類經濟合同即使不看內容也會令人對經濟合同制作者的工作責任心非常不滿,應當在審查時全部發現并進行統一。
3.經濟合同的用句問題
由于權利義務的表述務求嚴謹,因而經濟合同中有時被迫采用長句、復句以及連詞、副詞等加以表達,以體現語意的完整、確切及邏輯的嚴謹。因此,如果經濟合同條款全部以單句堆積起來,要么由于句間關系疏遠而影響精確性,要么因重復出現某些語言成分而使全文過于啰唆,至少看上去非常不夠專業。
(1)單句羅列
單句羅列的表述方式在效果和質量上無法與正式法律語言的表述方式相比。如:“甲方業務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其余業務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這一條款,以標準的法律語言長句表述則是“因業務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但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除外。”后句比前句要莊重、簡練,也更加“專業”。
(2)行為主體不明
經濟合同必須明確每種行為的施動者或受動者是誰,如果在主語或賓語上不明確,往往可能造成權利義務不明確,而這種不明是經濟合同的大忌。
例如,一份經濟合同中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證其開展的服務的合法性,發現乙方或其用戶通過乙方向用戶提供非法信息,要求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這個條款讀起來非常不通順,不僅句間過渡不順暢,而且語句中的“要求其”指代不明、“用戶”的外延也前后不一。其實際用意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保證其開展服務的合法性,如發現乙方直接或任何方通過乙方間接向甲方用戶提供非法信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規范。”
某些源于商務策劃方案的條款也可能沒有主語,這也會給經濟合同的履行帶來不便。如某經濟合同中約定:“業務類型:聲訊服務(考試查分、彩票查詢、交通信息、有獎競猜、人工聊天、娛樂等)”。由于沒有主語,無法判斷誰向誰提供業務以及雙方的分工,非常容易扯皮。
(3)句間關系處理不當
經濟合同中在大量使用復句的同時,也在大量使用關聯詞。最具代表性的復句是表示轉折的“但書”條款,這與法律語言強調內涵與外延、注重概括規定與除外情況的特點有關。
關聯詞如果使用不當會引起句間關系的變化,并因此導致同一條款擁有不同的理解,這在格式條款中往往是致命的。例如,某經濟合同中使用了表示遞進關系的關聯詞:“乙方承諾并保證其提供的內容或信息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民事權利,乙方進一步承諾將就違反上述承諾與保證所引起的一切訴訟、索賠、行政處罰、損失與損害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在這一條款中,前句與后句之間其實沒有遞進關系,將后句以“并承諾”開頭就可以了。
五、版面安排是否美觀
版面質量問題大部分不屬于律師經濟合同審查的工作范圍,除了對于序號聯貫性的審查外,一般是經濟合同業務中的“額外工作”,對于律師來說可審可不審。特別是在客戶只要求在原稿上進行經濟合同審查時,對于原稿排版質量的審核基本沒有什么余地。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只對排版的版式提出意見。
由于語體不同,對于經濟合同版面安排是否美觀的問題,一般僅從是否大方、是否正式、是否便于閱讀考慮,而非單純的美化。
1.中文版式問題
雖然電子科技的發展已經使文字輸入成為一種大眾化的基本技能,但注重文字輸入后排版的人卻并不多。尤其是許多人頭腦中似乎沒有標準的中文排版方式的概念,任由文字處理軟件隨便排版。其實每個文字處理軟件都可以設定基本的版式,但很多人并沒有用心去研究如何排版以及如何排版可以令版面更為美觀。
(1)中文的通常版式
正式的中文公文體排版方式,是首行縮進兩格,次行頂格,各行間距均勻分布。這種排版方式更能體現段落與段落之間的分別,其版面也符合經濟合同莊重、正式的風格要求。現在流行的各種文字處理軟件都有自行設置功能,完全可以將版式設置成傳統中文的排版風格。但仍有大量的經濟合同在制作時未進行版面設置,以至于有的經濟合同文本其首行縮進值不是標準的兩格。有的多于兩格,有的少于兩格甚至是左側對齊,與中文的排版方式相去甚遠,而且也非常不美觀。
(2)中文的段落分配
無論是審查經濟合同還是閱讀經濟合同都是繁重的腦力勞動,如果自然段的文字量過大則更會加重勞動的強度,因為人的注意力和記憶力畢竟是有限的。對于經濟合同條款中文字量過大的自然段,應當在審查時根據內容適當另起一行分成不同段落,以降低每個階段所閱讀的單位文字量,從而降低閱讀難度。
如果一個條款的內容過多,則大多是內容沒有充分細分,這時需要將這一條款細分成若干個文字量大體相當的條款,必要時還要分成不同的層次,以便于條理上的清晰。而對于文字量過少的條款則可以考慮并入更大的單位中統一列舉。
2.標題序號問題
標題序號上的混亂有時會擾亂不同條款的歸屬關系,而這種歸屬關系的錯位又極有可能導致權利義務的變化。因此審查經濟合同時,對于標題的層級是否清晰、序號是否連貫是必須審查的工作。
標題序號問題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各層序號基本上只占一格,另一方面序號要層次分明、序號連貫。如果經濟合同條款的序號混亂或有跳躍、層次不清的情況,審查時應當予以指出或糾正,因為這可能為經濟合同內容的解釋帶來麻煩。
(1)編排序號使用的字符
絕大多數的序號在正式的中文版式中,帶括號的數字序號只占用一個字符,而且后面不再使用頓號。使用這些只占一個字符的序號并不復雜,通過文字處理軟件的符號功能都可以直接打出來。
(2)從大標題到小標題的秩序
標題的大小順序也是要值得注意的問題。篇幅較小的經濟合同可以直接用條來一一列出具體條款,如果內容較為復雜或篇幅較大則需要分成不同的組成部分,一般按章、節、條的方式由大到小層層細分。如果不想用文字專門來說明標題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好是使用常規的、易于人們理解標題層級的編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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