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公司法律風險防范、公司訴訟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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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濟糾紛報案公安機關會管嗎?
很多人在做生意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我被對方給騙了,我要報警起訴他詐騙”、“對方拖著不給我發貨,我要請警察來幫我主持正義”、“對方干了非法的買賣,我要去警察那里去舉報他”等等。這時候,我們就會面臨這樣幾個問題:
1.警察到底會不會管我們的這些經濟糾紛?
2.我們報警,到底有沒有用?
3.如何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先說結論:如果我們做生意產生了糾紛,去報案,警察一般會對你這個報案做一個初步的判斷,如果可能是經濟糾紛,他們會這樣回復你“這是普通的經濟糾紛,你們自己協商解決,或者去法院起訴”;如果是經濟犯罪,他們會讓你留下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然后對經濟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總之一句話,是經濟糾紛,他們不管,是經濟犯罪,他們就管。
1.公安部嚴禁干警插手經濟糾紛
為什么經濟糾紛警察不能管呢?因為公安機關的兩大職責是維護治安和打擊犯罪。治安案件,都是一些違法案件,有人說對方不還錢,也是違法了啊,注意,這里的違法案件,是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察才會管。刑事案件,就是犯罪案件,是違背了刑法的那些案件,警察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進行調查。
而經濟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糾紛,沒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觸犯刑法,警察是不能管的。
公安部和最高檢,在2018年1月的時候,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其中第2條明文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并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第75條又規定,對執法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也就是說,最高檢和公安部,對于干警插手民事經濟糾紛,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也是因為現實情況中,有很多經濟糾紛,被動用了刑事手段解決,導致了市場的波動和一些人的反饋,才讓最高檢公安部如此明確的出臺條文,嚴格區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
2.普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如何區分?
那么到底如何區分是糾紛還是犯罪呢?在日常生活中,經濟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規定的犯罪,這類犯罪的表現為,違反了國家經濟管理法規,實施了破壞國家經濟管理的活動,導致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結果,而且必須是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主要有偽劣產品類犯罪、走私類犯罪、非法經營類犯罪、破壞金融秩序類犯罪等。

其中,最難以區分的,就是詐騙類犯罪與經濟糾紛。比如,八戒和悟空做生意,他的進價明明是10塊,賣給悟空的時候,非得說進價是15元,然后以20元的價格賣給了悟空,那么八戒使用了騙的手段,是詐騙還是經濟糾紛?
比如八戒到悟空的海鮮市場進海鮮,告訴悟空先進貨,再給錢,后來八戒賣賠了,沒錢給悟空,那么八戒是詐騙還是經濟糾紛?
最高法的一個判例,就對經濟糾紛和詐騙做了很好的區分。法律微言帶你看看(2018)最高法刑再6號刑事判決書的觀點。
其一,判決書認為“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因人身和財產權益發生的權利沖突”。翻譯成大白話,就是說,經濟糾紛的雙方,是平等的主體,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對生意達成一致,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產生了人身或者財產權益的沖突,就是經濟糾紛;
其二,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歸納一下,當事人對于經濟糾紛,有兩種解決途徑,第一是雙方協商,協商成功了事情就解決了,第二,如果協商不成功,那需要找了一個中立機構來幫忙解決,這個機構可以是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這兩者站在中立客觀的角度,根據事實和法律的規定,給出雙方一個合理合法的解決方案,從而終止矛盾和沖突;
其三,判決書認為“刑事詐騙犯罪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的危害社會行為,受害人一方難以通過單一的民事訴訟方式來實現其權益”,回到上面兩個例子,如果八戒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手段(也就是平時說的騙人的手段),讓悟空陷入了錯誤認識,從而處分了財產或者貨物。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八戒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說,八戒就是想騙了貨物或者錢財,而且不想還了。如果他只是采用了騙的手段,但是騙完之后,還是想歸還的,就不能認定為刑事犯罪。
其四,判決書認為“在經濟活動中,刑事詐騙與經濟糾紛的實質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通過虛假事實來騙取他人財物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詐騙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所有的經濟犯罪,也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普通的經濟糾紛,基本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很小。其五,判決書認為“通過民事訴訟中平等的舉證、質證、辯論來實現權利、平衡利益,而不應動用刑罰這一最后救濟手段。”也就是說,對于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不用粗暴的動用刑事手段。刑事手段是最后的救濟方式。
3.如何處理?
如果區分清楚了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那么處理就順理成章了。如果是經濟犯罪,建議你保留證據,去公安部門的經偵部門報案。關于保留證據,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的:
其一,最重要的是雙方資金流動的書面材料,如賬本、借條、欠條、合同等,書證的證明效力最強;
其二,欠款的流動情況都需要證明,比如打款記錄、銀行交易流水、收條等;
其三,多找幾個在場的證人,提供給公安機關,做證人證言;
如果是經濟糾紛,只需要去法院起訴就行,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從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那天起算,2年內(有的是3年)應當到法院起訴。起訴的時候也要提交證據,收集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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