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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錢有權人保外就醫應依法從嚴掌握
【 刑事動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夏XX13日表示,“有錢人、有權人這類犯罪罪犯的保外就醫,需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依法從嚴掌握。要求一個更嚴格的條件,就是暫時還沒有生命危險。”
2月13日下午,最高法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2014年以來人民法院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有關情況。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稱:在減刑、假釋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現象,就是有錢人提前出獄、有權人以權贖身,這些暗箱操作使得真減刑、假服刑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很多不滿。那么,應該從哪幾個方面或者采取哪些手段杜絕這些權錢交易、失職瀆職的現象?
對此,夏XX表示,減刑、假釋的裁定是由人民法院做出的,但暫予監外執行要分不同情況來說。判決生效之后交付執行之前如果罪犯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由人民法院來做出決定,但是在交付執行之后如果出現了需要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則是由監獄機關或者看守所報請省級以上的監獄管理機關或市級以上的公安機關來批準。
“簡單來說,就是減刑、假釋人民法院能根據監獄機關、執行機關提請做出裁定。但暫予監外執行,法院決定的只是一少部分,絕大部分是由刑罰執行機關做出的。法院做出的比例大概占到1/3到1/4之間。”鑒于此,夏XX指出,目前暫予監外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可能在刑罰執行的各個環節同時存在,而不僅僅是法院。
夏XX介紹,對于人民法院工作環節中的問題,最高法始終高度重視,也采取了一系列舉措,來防止這方面問題的發生。
在夏XX看來,其中最有力的舉措,一方面是從制度上進行規范,“關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應該說,過去的法律規范是比較原則、比較宏觀的,刑法上只規定了減刑三個條文、假釋五、六個條文,暫予監外執行也是很少幾個條文,非常原則,這為實際操作中存在問題留下了漏洞。所以我們首要的任務是把程序規范起來。”
事實上,去年最高法院出臺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夏XX說,該規定就把中央對于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要求和最高法院提出“五個一律”的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規范下來,這里面包括了公開審理的組織、審理的程序、審理的期限、審理的具體標準、審理的方式,各個方面規定得非常明確、具體,為這項工作的規范提供了制度保障。
夏XX認為,另一方面的有力舉措,就是強化陽光司法機制。
“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過去社會上認為透明度不高。怎么來增強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保證公開公正地刑罰執行呢?”夏XX說,最高法院提出的 “五個一律”就是保證:案件立案之后,提請減刑、假釋、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材料就要上網向社會公示;在開庭之前,要向社會公告;開庭審理要依法公開,而且還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有關方面的代表來參加旁聽;裁判做出之后,文書一律要求上網,而且是上互聯網,過去是內網,現在要求上互聯網,凡是已經開通了互聯網的法院,辦理的“減假暫”案件基本上都上網了,等等。
“通過一系列的舉措,實現了‘減假暫’工作的陽光司法,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能夠有效地防止不法現象的出現。”夏XX說。
在談及保外就醫問題時,夏XX亦指出,“對需要從嚴掌握的職務犯罪、黑社會犯罪、金融犯罪,也就是我們說的有錢人、有權人這類犯罪罪犯的保外就醫,需要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依法從嚴掌握。要求一個更嚴格的條件,就是暫時還沒有生命危險。”
夏XX說,這種從嚴掌握具有司法刑事政策性質,現在已經有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把這種政策法律化。這就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要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從嚴掌握、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堅決防止在刑罰執行環節出現司法腐敗現象,防止那些部分罪犯特別是所謂的有錢人、有權人通過他們的不正當渠道來獲得較多的減刑機會。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XX在當日的發布會上也表示,2014年,各級法院從嚴控制“三類罪犯”的減刑、假釋,杜絕“有權人”、“有錢人”在減刑、假釋中享受特殊待遇,確保刑罰執行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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